律师观点分析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近年来医疗美容医院如雨后春笋一般设立不休,与之共生的是监管方面存在问题以及医患纠纷持续不断。本案是一例因突眼而寻求治疗导致最终突眼无缓解却严重影响了视野、视力、眼球运动等功能的医疗美容医院的医疗损害案件。
原告因突眼多年严重影响了美观和内心感受故因广告宣传去被告医院寻求治疗。被告系一级医院却为原告实施了相对复杂的眼科四级手术即眶减压手术。术后原告即自觉突眼症状无好转,且影响眼球运动以及视野明显缩小。为维护自身权利而起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本案后依原告申请进行了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以及伤残等级鉴定,鉴定意见最终支持了原告的主张,给出了被告的诊疗过失和原告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原因力是同等原因力的鉴定意见。有关过错论证点如下:
1.被告超出经营范围进行眼科诊疗服务以及被告主诊医师不具备眼科执业资格却进行了眼科四级手术的操作,从根本上无法保障原告手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2、被告对原告进行的手术违反了甲状腺相关性眼病手术的诊疗常规,未全面进行术前检查以及选择正确的手术方式,应为原告目前的损害结果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
3、被告对于原告上睑以及下睑退缩的手术方案同样存在过错。
开庭时原告主张被告按照各项损失总和的百分之六十进行赔偿,被告同意按照百分之四十的原因力比例进行赔偿。最终法院按照百分之五十的责任比例进行判决。
最后,张晓莉律师分析总结:医疗美容案件在诉讼实践中存在一定的难度,主要原因是患方对医疗美容后的个人感受不一定可以达到法律上的损害标准,因此可能无法有效获赔。同时关于手术的实施和选择目前缺乏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细化的行政监管,因此手术的实施往往超出医院本身的执业范围而给患方带来极大的隐患。因此,对于医疗美容案件,求美者一定要理智对待诉讼的可能性,同时在接受治疗是切记保留好证据,尤其是要求医院提供完整的病历资料以及收费单据。
张晓莉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