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郑德龙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18日 17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被告系同村村民关系。2022年3月11日,被告私自将原告种植的樱桃树予以砍伐。原告主张2022年3月11日,原告到自家地里看樱桃树开花情况时发现被告将原告的樱桃树滥伐毁坏,原告随后报警。被告对此提出异议,主张1991年因为被告的儿子没有分着果园的二类树,所以被告找到当时的村党支部书记,同意将涉案土地作为被告没有二类树的补偿交给被告管理,后被告在该土地上种植苹果树。2016年6月至7月份,原告擅自将被告的苹果树推倒,被告找到村党支部书记及治安主任,治安主任要求原告将种植在该土地上的樱桃树搬走,但原告一直拒绝搬走。迫于无奈,为了排除妨害,被告于2022年3月11日将樱桃树予以砍伐。
田某委托山东德衡(烟台)律师事务所郑德龙律师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因毁坏原告樱桃果树给原告造成的财产损失13412元及鉴定费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胡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田某樱桃树损失13412元;二、被告胡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田某鉴定费2000元。
胡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田某委托郑德龙律师进行二审的答辩。
上诉人将被上诉人的果树砍伐,因此给被上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上诉人承担。上诉人主张涉案土地归其所有,无法向法庭提供土地承包权证或地亩册等确认土地权属的证明,在双方对土地使用权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上诉人无权擅自砍伐被上诉人裁种的果树。关于果树的损失问题,一审法院根据评估报告书确认果树损失,符合本案实际情况。
综上所述,胡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最终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6元,由上诉人胡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