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违法分包致包工头死亡 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钟智云律师成功代理工伤认定及行政诉讼案
案件经过和结果
XX公司承包XX区某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项目生产经理L某与S某口头约定,将部分机耕道排水沟工程交S某施工,按米计价、包工包料。2024年11月下午,S某在工地驾驶铲车转运水泥和沙料时,车辆侧翻,经抢救无效死亡。S某妻子Z某向XX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受理后,因等待事故调查曾中止程序,后恢复审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及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认定S某死亡为工伤,由XX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XX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XX区政府维持原决定。XX公司继而向XX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及复议决定。法院经审理,于2025年12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XX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该公司负担。
律师对案件的贡献
接受Z某委托后,钟智云律师全程代理本案工伤认定、行政复议及一审行政诉讼。介入初期,钟智云律师系统梳理口头承揽约定、现场作业内容、铲车转运材料与工程施工的关联、事故调查材料等证据,明确S某虽被对方称为包工头,但实际参与工地劳动,符合建设工程领域工伤保险责任扩张保护的对象。面对公司主张的独立承揽、无资质驾驶、重大过错等抗辩,钟智云律师紧扣最高法指导案例191号及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反复论证违法分包情形下工伤保险责任不以劳动关系为前提,操作资质瑕疵和一般过失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排除情形。在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中,钟智云律师及时提交书面意见、组织证据清单、针对公司举证逐一回应,使人社部门及法院持续确认事发时间、地点、原因均与承包业务直接相关,最终守住工伤认定结论。
典型意义
本案是建筑领域包工头因工伤亡由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典型实践。过去不少企业认为,包工头自主计价、自带工具、与他人形成承揽关系,便脱离劳动法保护,只能通过民事索赔。本案明确,建设工程承包方将业务交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实际施工,该自然人直接参与劳动并在施工相关活动中伤亡的,参照指导案例191号精神,仍可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且不要求存在劳动关系。同时,工伤制度实行无过错责任,无特种作业证、驾驶操作不当等,并不当然阻却认定,只有当伤亡符合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等法定排除事由时才不受影响。对农民工和基层包工头而言,该案打破承揽关系等于自担风险的误解;对企业而言,则提示违法分包不仅面临行政监管,还会直接转化为工伤保险赔付义务,倒逼规范发包、参保和现场管理。钟智云律师在本案中把事实闭环和法律适用压缩成可复核的论证链,也为同类案件提供了稳定参照。
钟智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