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的微信聊天记录才能成为证据?附法院判例
亲,你使用微信吗?
相信很多人
早上睁眼第一件事情不是洗脸刷牙
而是打开手机
然后就是打开微信??
这对于我们的生活影响何其重大啊!
朋友圈也变得越来越复杂
除了亲朋好友之外
还有摇一摇的微友
附近的人惦记
微商大咖各种面膜和文胸
……
微信已不单单只是一个充满创新功能的手机应用。它已成为中国电子革命的代表。覆盖90%以上的智能手机,并称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日常使用工具。
微信如此庞大的数据和功能性使得更多的交易发生在微信中,许多人因为一时的疏忽大意,在微信上上当受骗,为此产生的纠纷,许多人并不知道仅有的微信聊天对话是否能够作为证据,为此本君总结了微信聊天记录成为证据的几大条件,如果你也有困扰,就一起来看看吧。
一、聊天记录清晰完整
要使微信成为证据呈贡,需要保证微信聊天记录的完整,将彼此之间产生的纠纷前因后果阐述清楚,表达清晰完整。如果无法提供清晰完整的聊天记录,是无法作为有效证据的。所以如果你习惯用微信与不太熟悉的人进行金钱交易,切记一定要做好重要聊天记录的备份。
二、截图法律效力低
如果单单是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是无法成为强而有力的证据的。因为现在有许多微信聊天记录生成软件,通过这些软件可以随意伪造聊天内容。而且有技术的PS对于修改聊天记录截图可以做到以假乱真的地步。所以,仅仅是聊天记录截图法律效率不高,不能作为主要证据发挥作用。
三、匹配的渠道证明
如果微信中涉及到了金钱交易的纠纷,除了微信聊天记录的完整保存外,最好还应该保存转账交易时可提供的银行支出证明等等,具体到时间、地点、方式等,只有聊天记录与交易渠道证明相匹配时,证据才更有力。
四、认证微信
还有一点微信作为证据需要确认这个微信为当事人所有,所以你还需要经过以下身份认证
五、怎样找回微信聊天记录
如果重要的微信聊天内容被删除了该怎么办,还能不能恢复?如果你遇上了这样的情况,首先应当冷静,不要再使用微信,以免覆盖掉之前重要的聊天数据。然后求助专业机构,请专业的公证人员使用互盾苹果恢复大师等数据恢复软件在公证人员面前恢复微信上的聊天记录。
综上所述,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但是要满足相应的条件,保证数据的完整,清晰,公正,合法。
《人民司法·案例》
未实名认证微信聊天记录满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条件的,可以成为定案证据——肖金平诉简时抡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网上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但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该如何采用及其证明力的大小,法律界一直存在争议,审判实践中法官在审查判断电子证据的可采性与证明力时必须进行全新的考虑。既需要考虑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又不得在可采性与证明力方面予以差别对待,但仍主要从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方面进行认定。
案号:(2015)靖民初字第2821号;(2015)漳民终字第3621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第8期
案情简介:
原告肖金平诉至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称,被告简时抡因缺乏资金,从2014年12月30日起陆续向原告借款。双方于2015年7月15日通过微信确认,被告尚欠原告人民币66000元。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6000元及支付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裁判理由: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微信号(昵称嗳財宥導)于2015年7月13日与原告微信号(昵称快速刻章)在微信平台上互应对方要求进行银行转账,根据中国民生银行厦门东浦支行提供的个人对账单,该笔转账交易对方户名为简时抡;结合证人郑建国的证言,可以认定微信号(昵称嗳財肴導)使用人是被告简时抡。
从简时抡微信号(昵称嗳財宥導)于2015年7月15日。在微信聊天平台上向原告微信号(昵称快速刻章)承认“之前不是还欠你35000,—共6万6”的事实,可以认定被告简时抡尚欠原告肖金平借款本金人民币66000元。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福建省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案例
1.网聊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但应当确定使用者身份及内容未被删除篡改——樟芝(上海)投资中心诉深圳牛樟芝制药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通过微信方式出具了借条,但其未能充分证明微信借条真实存在,亦未能证明该微信借条为被告出具,故对微信借条的真实性,法院不予认可,该微信聊天记录不能作为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
案号:(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965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5.08.11
2.庭审中,通过被申请人手机微信提取并拨打的电话号码为申请人的,可以确认被申请人手机微信中微信号的真实身份即为申请人——唐蜀军、刘彪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案例要旨:在庭审中,能够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手机微信中的信息一致,当庭通过被申请人手机微信提取申请人昵称的详细资料及电话号码并点击该号码,拨打后为申请人的手机号码的,可以确认被申请人手机微信中微信号的真实身份即为申请人。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反证的情况下,申请人认为微信号系伪造的主张不予支持。
案号:(2016)鲁17民特6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6.07.19
3.满足条件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成为定案证据——易洪刚诉冯雪赠与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微信聊天记录属于证据中的电子数据。根据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微信聊天记录在审判实践中作为定案证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微信聊天记录的来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非实名制微信注册时,应当确定微信聊天的双方为本案当事人;确定微信聊天时间在涉案事实的时间段内;微信聊天的内容不能含糊不清,且具有相对完整性,能够反映当事人想要证明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