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限制上班时间 不算劳动合同工
谭某经亲戚介绍进入某纸袋公司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上班天数和时间均不固定,无需按照纸袋公司规定的时间上、下班和请假,按照实际工作时间记录考勤结算工资。谭某认为其与纸袋公司之间成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将纸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未约定上班时间,谭某可无需遵守公司上班时间规定,而且谭某是按日按实际工作时间计件结算工资,因此,谭某与纸袋公司之间并非固定的劳动关系,谭某的工作具有临时性和可替代性,双方之间的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应属于劳务(雇佣)关系,最终驳回谭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