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交假条单位不认 辞退属不当
清明节前,北京一饭店前台主管李女士一直正常工作,节日期间因病住院,医院出具了全休半个月的病假证明。她让丈夫帮忙,将病假条交给她的上司即大堂经理陈某。假期结束后,李女士就在家休息,没去上班。但去年4月19日,该饭店以李女士旷工为由,与她解除了劳动关系。李女士不服辞退决定,与饭店交涉。
陈某确认曾收到李女士丈夫交来的假条,但称饭店有规定,休假3天以上需由部门经理、人事总监逐级审批。李女士的请假方式不符合该饭店规定,因此她属无故旷工。去年4月期间,饭店未付给李女士病假工资。李女士诉至海淀法院,要求该饭店支付去年4月份病假工资。
法院认为,因李女士已入院治疗,前往饭店办理相应请假手续,确存在客观不能,由李女士的家属代为提交病假证明,这合情合理。饭店已收到病假证明,理应保障员工休息和休假的权利。但饭店以李女士未办理请假审批手续,而将她正常休病假的情形按照旷工处理,确有不当。因此,法院判决该饭店支付李女士去年4月份的病假工资。
法官释法
如何出具病假证明?
法院劳动争议庭的马敬法官认为,劳动者可依法享受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劳动者因患病需要休病假的,应由就诊医院出具正式的诊断证明书或病假证明书,由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依据劳动者病情,酌情确定病假期间。
一般而言,病假证明中应当包括就诊患者姓名、就诊科室、病情诊断和病假天数,而且应由出具病假证明的医师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医院公章。在劳动者提交病假证明后,用人单位应当充分保障劳动者休病假的权利,不批病假、缩短病假时长都是不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