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不翼而飞 用人单位险被“坑”
梁某于2011年2月24日入职某公司,担任行政部经理。双方确认已签订一年期书面劳动合同,合同于2012年2月23日到期。双方于2012年11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2012年12月13日,梁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该公司支付2012年4月1日至11月30日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仲裁庭驳回梁某的申诉请求。梁某不服该仲裁,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该公司在第一份合同到期后并无证据显示已签订了第二份劳动合同,应支付2012年3月23至11月30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一审宣判后,该公司上诉称:梁某任职期间负责处理公司的一切人事聘用、调动,整个公司内的劳动合同签订事宜都是由梁某安排负责,劳动合同的保管也是梁某负责。
待梁某自动离职后,公司却收到梁某的申诉书称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之后经查阅发现梁某的劳动合同已不见,但公司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都有要求员工在劳动合同签收公示表中签名,梁某也在上述公示表上签名,足以证实梁某已签订劳动合同。
二审经审理查明,该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签收公示表显示梁某已经领取了期限为2012年3月1日至2013年3月1日的劳动合同。而梁某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该签收公示表显示梁某已经领取了劳动合同,故改判该公司无需向梁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