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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将不得随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20年09月11日|分类:合同纠纷 |403人看过


用人单位将不得随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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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随意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形很多,其理由也可谓五花八门:如员工在试用期内、穿着不符公司要求、见了上司没有鞠躬行礼、偶尔生病住院等,这些做法,既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也严重损害了和谐的劳资关系,不利于企业、社会的稳定发展,为了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在现有的《劳动法》的基础上,严格禁止用人单位随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限定用人单位只有在以下情形下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劳动合同法》在上述的规定中表明,只有在劳动者具备五种法定的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才能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除此以外的任何其他种种理由都不能成为单方解雇员工的托辞和借口。同时,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用人单位单方解雇劳动者的,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用人单位对其解雇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违法解雇的法律责任。
值得广大新莞人注意的是,与现行《劳动法》规定相比,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增加了两种:一是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二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虽然这两种情形都需要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毕竟扩大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雇的范围,应引起重视,尽量避免用人单位适用这一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上述两种情形,对用人单位虽较为有利,但也须把握好新规定的具体要求,如将来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与员工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时,与员工书面确认用人单位的招聘要求、招聘意图、合同变更意图等就显得格外重要,否则无从举证证明单位的“真实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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