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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成本将大幅增加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20年09月11日|分类:合同纠纷 |428人看过

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成本将大幅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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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有的《劳动法》的法制环境中,用人单位之所以敢没有顾忌地单方解雇劳动者,除了执法不到位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违法成本低,即使经过仲裁、法院审判,违法解雇的处罚也仅仅是向劳动者支付微乎其微的经济补偿金。针对这种状况,《劳动合同法》用较多的条文加重了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雇劳动者的处罚力度,同时也增加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法定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内容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问题,总体上看,大大增加了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成本,有利于劳动者稳定就业,促进社会的和谐科学发展。
按照现行《劳动法》的规定,只有在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才支付补偿金,而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用人单位则不用支付补偿金。目前劳动合同短期化的原因,主要就是用人单位为了尽可能降低解雇成本,将合同期限缩短使之到期自然终止,避免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因此,《劳动合同法》的上述相应规定有利于纠正这一现象。同时,笔者认为,从合理性角度讲,合同期满或其他情况下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按工龄向员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作为对员工对用人单位服务年限的一种嘉奖和鼓励,也可以理解。
在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上,第四十七条区分了高端劳动者和一般劳动者,对高收入者进行了两个高额限定,一个是月平均工资标准的限定,另一个是经济补偿金总额的限定。把高端劳动者和一般劳动者区分开,进行两种经济补偿,体现出劳动合同法对于一般劳动者的倾斜保护,避免在经济补偿金标准上出现过分悬殊,同时也对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成本作了适当平衡。
此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作了支付双倍赔偿金的惩罚性规定;针对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严重现象,在第八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的损害赔偿责任。所有这些,都有利于保护广大新莞人合法权益,为共享东莞双转型的发展成果创造了良好的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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