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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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离婚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私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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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随笔】离婚涉及的房产过户问题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20年02月14日|分类:婚姻家庭 |707人看过

不管协议离婚,还是法院判决、调解离婚,仅有离婚协议和判决书、调解书确定房屋归属是不够的,必须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离婚析产登记。

即使离婚后,房屋归原产权人所有,也需要进行房屋离婚析产登记,将房产确定为单独所有或者双方共有,产权证附记会予以注明;房屋被查封的,需解除查封才能办理;房屋权属有争议的,不能办理变更登记。

在此,作以提示:

1.离婚协议中,必须注明由未取得房屋产权一方限期配合办理过户,对方届时不配合,一方可以依据离婚协议起诉对方,确定房屋归属,然后凭借判决书、调解书及生效证明去房屋登记部门单独办理。2.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中不需要注明对方配合过户,因为单方即可凭法院文书和生效证明办理过户。3.实践中,对于在判决书、调解书中明确另一方有配合过户义务的,个别房屋登记部门往往要求另一方也到场,虽然这种做法是否有必要值得商榷,但如当地既然存在这种规定则无法回避,需要提前作出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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