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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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能否继续承租对方单位的公房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20年02月11日|分类:婚姻家庭 |353人看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2月5日下发的《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问”的规定,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如婚前由一方承租,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该解答第三“问”同时指出,对于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离婚时具体确定由谁承租,应按照下列原则处理:(一)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二)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三)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四)照顾无过错一方。

因此,未违背上述原则规定的,一方可依法取得对方公房的承租权,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一方可继续承租对方单位的公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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