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是指有配偶一方因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而导致离婚的,离婚时有过错一方对无过错一方所受到的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而婚内损害赔偿是指男女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法侵害另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造成另一方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而由不法侵害人给予受害人赔偿的法律制度。
由于两者涉及的对象都与婚姻关系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因此具有许多共同点:
首先,两者作用和意义相同。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形成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都要自觉履行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相互扶助等义务。当一方违反婚姻义务,造成另一方财产、人身损害时,这种损害不能因婚姻关系的存在而掩盖其社会危害性,也不可能通过离婚本身得到消除。只有通过损害赔偿制度,才能使过错方承担必要的民事责任,使受到损害的一方得到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抚慰,也才能促使婚姻当事人更加自觉地履行婚姻义务。
其次,主体的特殊性相同。提起损害赔偿的是婚姻关系中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则是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如权利义务主体间没有夫妻身份关系,则为一般侵权民事责任。
再次,赔偿金额都不受夫妻共同财产数量的限制。离婚赔偿和婚内赔偿均不同于婚姻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离婚中共同财产分割时的照顾原则。离婚赔偿和婚内赔偿,应该属于一个独立的诉讼请求,其赔偿金额应该根据损害行为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来认定,不受夫妻共同财产数量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