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被告提出要求原告补偿其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失费是否构成反诉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案件中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了第四十六条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作为无过错方不管其作为原告或被告均有权提起损害赔偿的请求。如无过错方作为被告请求补偿精神损失费,该请求是基于离婚时无过错方受到损害而产生的精神损害的请求权,其目的不是为了抵消或吞并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与反诉请求有本质区别,不属于反诉请求,应作为离婚诉讼中的其中一项诉讼请求予以合并审理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