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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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否作出离婚判决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20年02月11日|分类:婚姻家庭 |281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离婚案件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下落不明经公告未到庭的,则无法适用调解程序。


人民法院判决准许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婚姻法关于调解作为判决离婚前置程序的规定并未排除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查,如果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可以缺席判决。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下落不明时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包括当庭和定期两种情形。但是,离婚诉讼是涉及双方当事人身份关系的纠纷,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到庭应诉,对于人民法院正确审查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会增加一定的难度,人民法院以缺席方式判决准予当事人离婚是非常慎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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