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起诉离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才发现女方处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对此,法院应以男方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而驳回起诉,还是作实体处理的问题,为了体现国家对女性健康权利予以特殊保护的精神,从保护妇女、保护母亲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出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这是法律对男方在几个特定时期提出离婚诉讼的限制性规定,是法律对离婚自由的一个限制。
对存在女方处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的情形,人民法院应以男方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而驳回男方的起诉。
但这种限制不是绝对的,法律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形。对男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如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诉讼请求的,一般是指女方有重大过错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情况,如女方与他人重婚姘居导致怀孕分娩,男方感情上无法谅解,或女方实施家庭暴力,男方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等情况。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可受理男方提出的诉讼请求,作出实体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