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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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举证期限过后或开庭时才提出分割财产,是一并处理还是另案处理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20年02月11日|分类:婚姻家庭 |636人看过

对于这种情况,人民法院可不予合并审理,告知当事人另案主张,但对方当事人同意对该请求进行答辩处理的,考虑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可予准许,对该请求合并审理,人民法院应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或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首次明确规定了举证时限制度。


举证时限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效的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制度。限时举证的目的是要通过规定当事人在期限内提供证据,来实现庭审前固定争点、固定证据和固定请求的目的,进而提高庭审效率和诉讼效率。


为实现举证时效制度的功能,该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举证期限的确定包括当事人协商确定和法院指定。


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或开庭时才提出分割财产,属于增加诉讼请求的情形。依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不予合并审理,告知当事人另案主张,但对方当事人同意对该请求进行答辩处理的,考虑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可予准许,对该请求合并审理,人民法院应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或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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