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属于非讼案件,鉴于案件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在处理案件时,为及时加大对无效婚姻等违法婚姻的打击力度,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特别诉讼程序的规定予以裁决。
为体现国家对违法婚姻案件的干预和对违法婚姻的制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一)》第七条至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二)》第二条至第八条对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所适用的程序作出了以下相关规定: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涉及当事人财产利益和子女抚养等民事权益争议时,因此类民事权益是当事人私权领域的权利义务,人民法院应分别适用不同诉讼程序予以处理。即对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适用特别程序,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及时判决,实行一审终审,先行判决,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对当事人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应适用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实行二审终审。
基于无效婚姻的性质、社会危害性等原因,对于无效婚姻案件不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发现就同一婚姻分别受理了请求宣告婚姻无效和请求离婚的不同案件时,应当先对无效婚姻案件进行审理,如果此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人民法院只需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继续审理。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宣告婚姻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