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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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关系中一方未出庭,法院会如何对事实进行认定?对方主张的事实会被法院认定吗?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9年05月11日|分类:房产纠纷 |983人看过

房屋买卖关系中一方未出庭,法院会如何对事实进行认定?对方主张的事实会被法院认定吗?

 

一、导读
1、房屋买卖关系中买方起诉要求卖方履行合同办理过户,卖方没有出庭,法院会如何判决?
 2、买方诉称购房款已支付完毕,但没有收据和银行流水,仅有证人证言能否认定案件事实?
3、如果自己被告了,要不要出庭应诉?如果自己不出庭应诉,法院会如何判决?是否会作出对自己不利的裁决?

二、法院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
法院审理查明:
2006年12月29日,原告李某、王某甲与被告朱某、李某乙经协商,约定将被告朱某名下坐落于宾阳县宾州镇太平街48号房屋(产权人:朱某,房屋所有权证号:桂房证字第XXX号)以120000元转让给原告李某、王某甲,当天原告即将60000元存入被告指定的被告儿子朱广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另交给被告30000元现金,共计向被告交付了90000元购房款,被告朱某收款后向原告出具了收条。2007年2月11日原告和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将此前双方的约定写入契约:卖屋人朱某、王某乙自由房屋壹间,经全家商议同意将此屋卖给白育文、王某甲,价格双方面议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正。该屋坐落太平街四十八号,前两层钢筋水泥结构。签订协议的当天被告将该房屋所有权证及办证收据原件、身份证复印件交原告收执。原告按被告的要求继续支付购房款,截至2007年5月15日,原告已累计向被告支付购房款117000元,被告也重新出具了一份收条给原告收执,并承诺于2007年5月18日将该房屋的土地使用证交给原告,5月底将房屋腾空交给原告,当天原告支付被告尚欠的3000元购房款,被告搬出房屋时承诺随时都可以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拒不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附:本案案号(2015)宾民一初字第1636号


三、本案重点和难点
本案中,买方主张其已支付完了全部购房款,但是有3000元的购房款没有卖方出具的收据和银行流水,其辩称是代卖方支付第三人的欠款,但是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仅有一名证人的证言证实,在卖方未到庭,未发表质证意见的情况下,该证人证言能否被采信?法院会如何认定该事实?

四、一、二审法官观点摘要:
(一)一审法官观点
1、法院认为卖方没有出庭,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采信买方的陈述和证人证言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朱某、王某乙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已放弃对相关证据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
2、买方支付完全部购房款并实际占有房屋,卖方有义务配合过户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已依约向被告交付了购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上述房屋,被告负有协助原告办理该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义务,其并未履行上述义务,显属违约。原告请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将房屋所有权人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二)二审法官观点
本案无二审

五、分析意见
1、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被告缺席庭审,将视为被告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法院将会根据原告的举证依法进行裁决。
2、当然,被告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不代表必然会败诉,法院还是会根据案件事实和原告的举证依法裁决。只是在被告不到庭抗辩、举证质证的情况下,相当于被告放弃了自己的抗辩权利,法院有可能因无被告举证和抗辩无法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而仅根据原告的陈述和举证作出对其不利的裁决。

六、判决结果           
1、一审判决结果
继续履行合同,协助过户。
2、二审判决结果
本案无二审。

七、争议焦点
缺席判决无争议焦点。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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