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
兹证明辖区居民 ,性别 ,民族 族,身份证号码: ,户籍:
,从 年 月至
年 月 居住在南宁市 区
。
特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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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年 月 日
经常居住地的法律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第4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经常居住地如何证明
1、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以及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
2、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等;
3、房屋权属证书;
4、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房屋租赁合同书,房租缴费收据等;
5、各种缴费证明,如取暖费、电费、水费、卫生费、物业费等等的缴费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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