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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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承诺函(关于备案合同效力)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9年01月04日|分类:合同纠纷 |476人看过


承 诺 函

承诺人(业主):

身份证号:

通信地址:

承诺人是 业主,20 年 月 日与 签订租赁合同,双方在实际履行中。现承诺人因自己贷款所需,需另签一份提高租金的租赁合同(上面明确的时间为 年 月 日,合同编号 ),该租赁合同仅用于银行贷款备案,不是前一份租赁合同的变更与替代,并不实际履行。

承诺人承诺,上述行为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承诺人直接承担。承诺人银行贷款行为,不得影响承租权的行使,否则,造成承租人的直接与间接经济损失均由承诺人承担。

本承诺作出生效,不可撤销!

承诺人(业主):

年 月 日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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