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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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离婚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私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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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条款(特别约定)出租人使用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9年01月04日|分类:房产纠纷 |607人看过




特别约定:

1、租赁房屋及面积实际已由承租人查看,承租人认可现状符合约定。

2、出租人只出具白条收据,承租人自行解决租金发票。如承租人要求出租人出据发票,由此产生的税费,由承租人代付代缴,出租人税费零负担.

3、 甲方为自然人。租赁期间,房屋维修、维护义务由乙方自愿承担。

4、 合同到期,乙方必须按期归还房屋。由甲方书面决定是否继续出租,租金另异。

5、 在本合同继续履行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出售房屋。

6、转租,必须甲方书面同意。

7、租赁合同期满,乙方无条件腾退。如遇国家政策性拆迁,本合同无条件解除,甲方预收租金无息退还,双方没有其它争议,乙方装修、改建部分的赔偿费用归甲方所有。

8、租赁房屋的用途:承租方办公用,不得用作炊事、餐馆用途。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必须严格做好该租赁房屋内的消防安全,并对该租赁房屋的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消防安全负责。

9、租赁合同期满,租赁房屋的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处理:无偿归出租方所有,或由承租方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关费用。

10、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合同提前解除,如承租人未按上述期限撤出场地腾退房屋或本合同提前解除时,则视为承租人对房屋内的一切商品\财物以抛弃,甲方有权腾房屋并自行处理相关物品,乙方无权因此向甲方主张任何费用或损失补偿赔偿.如发生处置或保管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11、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2、双方签字合同成立,乙方支付租金 万元时本合同生效。

13、如有约定不一致,以本条本款约定为准。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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