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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方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守约方能否主张继续履行合同?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10月08日|分类:房产纠纷 |3283人看过


违约方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守约方能否主张继续履行合同?


 
一、导读
1、合同单方违约的情况下,守约方能否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2、在守约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违约方能否主张解除合同?

二、法院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
法院审理查明:
原告何晓红与被告蒙慧芬系嫂姑关系,2015年8月13日,蒙慧芬(合同甲方)与何晓红(合同乙方)签订了一份《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自有的位于广西宾阳县宾州镇金城路悦亿花园D号楼1单元404号房屋转让给乙方;房屋的转让价格为320000元;付款时间及方法为,合同签订当日付款143000元,2015年8月20日前付款80000元,代甲方偿还银行贷款为83779.58元(该笔贷款还款期限至2024年7月29日止),剩余房款13220.42元,于合同签订之日起5年内还清。甲方在取得房屋产权证后30日内通知乙方办理产权转户登记,若乙方不履行甲方产权登记中所履行的义务导致产权登记无法办理的,则甲方不承担责任;甲方在收到乙方房款223000元后,于2016年1月31日起,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当日向被告付款143000元,2015年8月20日付款80000元,另外的13220.42元也已经付清,三次合计付款236220.42元。从2015年8月起,原告代被告归还尚欠银行的贷款8期共计8560元,2016年4月27日,原告以提前还贷的方式,将被告尚欠银行的贷款全部还清,至此,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付清被告的全部购房款。被告于2016年4月27日书面确认,购房款已经全部结清,并承诺在结清款后15日内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转移过户手续。
另查明,原告交完购房款后至今,被告未将房屋的权属证明书交给原告,也未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宾阳县宾州镇金城路悦亿花园D号楼1单元404号房屋的登记时间为2016年2月2日,已于2016年3月27日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宾阳房权证字第××号,房屋所有权人为蒙慧芬,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该房屋的状态为于2016年6月21日还清贷款本息并注销抵押权,现已可以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转移过户手续未果,因此而提起诉讼。
附:本案案号(2016)桂0126民初1544号

三、一、二审法官观点摘要:
(一)一审法官观点
合同双方应有契约精神,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原告何晓红与被告蒙慧芬订立合同,进行房屋买卖,属于不动产交易,须依法进行登记,才发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院已确认原、被告订立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因此,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何晓在合同签订后,按约定付清了购房款,已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被告蒙慧芬除了向原告何晓红交付房屋及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外,还负有协助原告何晓红办理该房屋产权转移过户的义务,但其并未履行房屋交付义务,也未履行协助原告何晓红办理该房屋产权转移过户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何晓红在被告蒙慧芬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要求被告承担继续履行义务,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而被告蒙慧芬辩称其因为和原告何晓红感情不和,不满原告在房款结算后15日内起诉被告,且签订买卖合同时房屋的成交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因此,不愿意将房屋卖给原告何晓红,主张按照合同的约定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而解除合同,并将购房款返还给原告。本院认为,合同签订双方须有契约精神,该精神的重点在于诚实守信,在于维护公平交易的安全,维护守法者的合法权益。原、被告系嫂姑关系,更应该在该房屋买卖相关事宜上友好协商,遵循合同之规定,故对被告蒙慧芬辩解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二)二审法官观点
本案无二审。

四、分析意见
1、合同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在一方守约另外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守约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2、除非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否则违约方一般不能单方要求解除合同。

五、判决结果
1、一审判决结果
合同继续履行。
2、二审判决结果
本案无二审。

六、争议焦点
1、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合法有效?2、被告是否负有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转移过户的义务?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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