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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 | “确需征收”标准在房屋征收中的具体运用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8月18日|分类:拆迁安置 |598人看过


摘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需要满足“确需征收”这一要件,但对于如何界定“确需征收”,在实践中争议较大。本文以一则案例为切入点,探讨“确需征收”标准在房屋征收中的具体运用,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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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简介
某市在地铁工程建设前,经专家评审,张某等业主的房屋因桩基侵入盾构隧道,地铁施工必然会对房屋结构安全产生持续不良影响,专家建议拆除。某区政府按照《某市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依法取得了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批准文件,并根据法定程序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张某等业主认为此决定不合法,诉诸法院。在一审期间,地铁公司根据实际施工情况复函政府,称地铁已安全通过张某等业主所在的小区。基于客观事实发生重大变化,某区政府又作出了《撤销房屋征收的决定书》。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专家意见,地铁作业必然会对房屋安全造成不良影响,在此情况下,某区政府作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于法有据。虽然某区政府其后根据相关事实发生重大变化为由撤销被诉房屋征收决定,但并不因此否定原征收决定的合法性,并且某区政府已取得相关批准文件,作出决定的程序合法,据此判决张某等业主败诉。张某等业主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支持了一审法院的观点,依法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二、争议焦点
1.张某等业主认为:房屋征收决定应当满足“确需征收”的条件,而现有方案并不是唯一可行的地铁路线及施工方案,并且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其他措施保证地铁顺利建设,必须拆除房屋的基础事实并不存在。并且随后地铁安全通过了张某等业主所在的小区,更证明了原专家评审意见及征收决定存在错误。

2.某区政府认为:某区政府已取得政府部门相关批准文件,并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征收决定有充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符合法定程序,因此征收决定合法。基础事实发生重大变化后,某区政府依法撤销了被诉房屋征收决定,但不能据此否定原征收决定的合法性,因此应依法确定政府征收决定合法。

三、法院裁判理由
综合一审、二审法院裁判理由,主要内容为:由于地铁建设,竖向工程与涉案房屋基础存在冲突,《地铁盾构施工重难点及对策专家会评审意见》明确表明地铁盾构掘进及切桩作业必然会对上述房屋结构安全产生很不利影响,后期地铁运营还将会对上述房屋带来持续的社会影响,建议在盾构通过前将房屋拆迁。在此情况下,某区政府依据地铁工程建设实际施工前的设计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认为张某等业主的房屋确有被征收的必要,政府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并不违法。由于在地铁建设单位改进施工方案并实际施工通过后,被诉房屋征收决定的基础已经改变,某区政府亦以地铁盾构掘进已安全穿越被征收房屋,相关事实发生重大变化为由相应撤销被诉房屋征收决定,但并不因此而否定原征收决定的合法性。

四、律师评析
本案涉及房屋征收中如何界定“确需征收”标准以及该标准的具体运用问题,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浅析如下:

(一)“确需征收”的法律内涵
所谓“确需征收”,指的就是征收部门在决定征收之前,必须考虑该房屋是否确有被征收之必要,除征收方案以外是否还存在更优方案。我们认为,根据行政法的比例原则,征收方案应当是诸多方案中选择最优的,最能满足公共利益需要的,且能够将损害降到最小程度的方案。在明确其内涵后,征收部门在判断是否“确需征收”时,可以参考两点标准:一是法律标准;二是技术标准。

(二)“确需征收”的法律标准
首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由此可见,公共利益需要是“确需征收”的原则和目的,也是判断“确需征收”的基本标准。但是征收部门要处理好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充分考虑小业主的诉求,不能因公共利益而损害个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通过第三方评估、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制定合理、公正的征收补偿方案,给被征收业主合理的补偿。

除此之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征收条件也是判断“确需征收”的具体标准,如征收活动应当符合“四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相关规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一计划”(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三)“确需征收”的技术标准
专家评审意见是政府机关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本案中基于地铁建设的高度科学性与复杂性,某区政府无法独立作出专业判断,为了避免因盲目决策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某区政府在依据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的《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暂行办法的通知》的基础上,采纳了专家意见,体现了当地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虽然最后地铁安全通过了张某等业主所在的小区,与专家预估的风险不一致,但我们认为,专家意见是专家根据相关客观事实,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而作出的专业判断,尽管可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不能因为客观事实发生变化来否定专家意见的效力,更不能因此否定专家意见在政府决策中的重要作用。

此外,施工单位意见也是征收部门在考量“确需征收”时的重要参考依据。征收部门可取得建设项目的具体施工方案,并就施工方案中的风险因素征求项目建设方的意见。

附:法条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 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 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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