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协助过户及支付相应违约金,是否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吴某与赵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法律解析
【关键词】
房屋买卖合同 协助过户 诉讼时效 物权 办证请求权
【要点提示】
涉案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并未明确办理产权过户的具体时间,另外,办证请求权具有极强的物权属性。故出卖人提出买受人的诉求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予采纳。
【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某(买受人、反诉被告、被上诉人)
被告:赵某(出卖人、反诉原告、上诉人)
【案情简介】
2001年11月18日,出卖人赵某与买受人吴某签订《房屋产权有偿转让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2001年11月22日,吴某支付了房屋价款,任某(赵某之母)、赵某则将涉案房屋的钥匙、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交付吴某。
2013年5月25日,吴某将房屋对外出租给李某,2014年10月起,赵某经常至涉案室闹事,要求李某搬离该房屋,并采取上门吵闹、贴函、停电和停水,致其不能正常生活。
吴某诉至法院,请求:1、赵某继续履行《房屋产权有偿转让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2、本案诉讼费由赵某承担。
【法院判决】
【一审】
一、赵某于协助吴某办理涉案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
二、驳回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解析】
一、买受人起诉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首先,双方签订的《房屋产权有偿转让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并未明确办理产权过户的具体时间;其次,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再次,办证请求权具有极强的物权属性。故出卖人提出买受人诉求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予采纳。
二、买受人要求出卖人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及支付相应违约金,为何不存在诉讼时效超期的问题?
首先,买受人要求出卖人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系为实现其对房屋的所有权,该所有权系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其次,因出卖人一直未予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故本案所涉房屋转让协议尚在履行过程中,买受人要求出卖人就上述转让协议的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不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已过的问题。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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