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渡补助费等是对实际居住人的拆迁补助,而非对被拆迁房屋灭失的补偿,不应作为遗产继承分割?!
已故名下农村房屋拆迁,基于宅基地使用权而衍生的补偿款属遗产、可继承!
——李2等与李1继承纠纷(再审)案法律解析
【关键词】
继承纠纷 宅基地使用权 区位补偿款 实际腾退人 拆迁款 预期可得利益 法定继承 拆迁 农村宅基地房屋 宅基地补偿款 遗产 遗嘱继承
【要点提示】
被继承人名下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时,基于宅基地使用权而产生的补偿款系被继承人之合法遗产。过渡补助费等是对实际居住人的拆迁补助,而非对被拆迁房屋灭失的补偿,不应作为遗产继承分割。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2、李3、李4、李5、李6(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
被告:李1(上诉人、再审申请人)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李7(2005年1月27日死亡)与配偶张某(1992年11月30日去世)夫妇婚后共育有子女6人,分别为:长女李3,次女李4,三女李5,长子李6,次子李2,三子李1。
李7生前与李1共同生活在213号院内。213号院同一门牌号对应李7、李1两处宅基地。1993年10月12日李7取得用地面积272平方米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2015年10月23日,乙方被腾退人李7(已故)、李1与甲方腾退人某腾退办公室签订《腾退补偿协议书》,约定:乙方住址213号。腾退补偿款合计2872383元,其中,腾退补偿费2175953元,无违法建设奖680000元,搬家补助费10880元,移机费(有线电视移机费350元、空调移机费5200元)。李1已领取上述款项。
针对被腾退人李7(已故),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出具《住宅房屋腾退评估报告》,认定腾退面积为272平方米,房屋座落213号,补偿基价1088000元(4000元/平方米),一绿试点项目配合费680000元(2500元/平方米),无违章奖励费680000元(2500元/平方米),区位补偿款共计2448000。
李2等五人认为该款项不属于李1独有的财产,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李1给付李2等五人每人宅基地区位补偿款408000元。
【法院判决】
【一审】
一、李1分别支付李2、李3、李4、李5、李6三十万元;
二、驳回李2、李3、李4、李5、李6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
驳回李1的再审申请。
【案件解析】
一、已故名下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基于宅基地使用权而产生的补偿款是否属于遗产,可否继承?
【详见本网站2018年8月15日推文】
二、过渡补助费等是对实际居住人的拆迁补助,而非对被拆迁房屋灭失的补偿,不应作为遗产继承分割?!
工程配合奖、提前搬家奖、过渡补助费、限期搬家补助费、规定期限拆迁腾退奖、周转补助费、一次性搬家费、移机改造补助费及特别奖励并非对被拆迁房屋灭失的补偿,不属于遗产范围,是对实际居住人进行的拆迁补助。因此,这些费用与李2等无关,不能主张继承分割。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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