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2016年1月7日,郑某(原告,买方)与洪某、王某(被告,卖方,夫妻关系,争议房产系双方共有)通过上海市某房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中介方”)签订了位于上海市宝山区的某套房产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以及《房屋买卖合同》,并于同日支付洪某与王某定金5万元。
合同约定2016年3月7日前,郑某支付完首付款。然而,1月15日王某去世,郑某对交易情况有所担忧,但洪某与其子依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郑某提前支付首付款。因房屋上存在抵押,郑某也应允并于2016年1月28日将首付款提前支付给卖方以涤除该抵押权。16年春节过后,上海市房价大涨,洪某与其子考虑到房价上涨巨大,随即拒绝继续履行该合同,并明确表示“不卖了”。
郑某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继续履行该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争议焦点】
原产权人在签订完买卖合同后死亡,其生前签订的买卖合同能否继续履行?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双方继续履行该买卖合同,并要求洪某及其子支付违约金。
【案件点评】
在本案中,房屋原共同产权人王某在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后去世,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3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本案中俩继承人均未放弃继承,因此概括承受王某生前的债权债务,王某生前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解释,假如合同签订后,一方不愿意再履行买卖合同,而另一方坚持要求履行的,除非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外,应责令双方继续履行。在履行义务的同时,另一方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
笔者建议,在二手房买卖时,应当事先查明该房产的具体信息,包括产权人、抵押情况、出资情况等,以避免在交易的过程中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原产权人生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只要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都应该受到尊重,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6条:假如合同签订后,一方不愿意再履行买卖合同,而另一方坚持要求履行的,除非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外,应责令双方继续履行。在履行义务的同时,另一方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
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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