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甲挂靠在乙公司名下对外承包某工程施工。甲口头提出向丙公司购买水泥砖,水泥砖用于乙公司承包的上述某工程。乙公司向丙公司支付部分货款,其中甲出具委托付款证明委托乙公司付款100万元给丙公司。后三方因剩余货款支付问题发生纠纷,丙公司向法院起诉。
法院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向丙公司购买水泥砖,丙公司已经履行完供货的义务,甲应当支付相应的货款,现丙公司要求甲支付剩余货款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甲辩称其没有向丙公司购买水泥砖,委托付款证明与其答辩意见相互矛盾,对甲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丙公司诉请乙公司承担支付货款义务的问题,丙公司、甲没有证据证明乙公司向丙公司采购水泥砖,乙公司转账100万元的水泥砖货款是受甲委托,丙公司在庭审中表明是甲和其商谈购砖事宜,丙公司诉请乙公司支付水泥砖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