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甲挂靠在乙公司名下对外承包某工程施工。甲以乙公司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水泥购销合同》,甲在合同上签字,丙公司亦盖章确认,但乙公司没有盖章。合同签订后,丙公司依约发货完毕,所购水泥用于上述某工程。乙公司向丙公司支付部分货款后,拖欠丙公司剩余货款不付。丙公司在催讨无果后,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甲以及乙公司共同清偿剩余货款。
法院观点:
《水泥购销合同》虽然由甲以乙公司的名义签订,乙公司没有在该合同上盖章,但合同签订后,丙公司依合同提供水泥,水泥用于乙公司承包的某工程,乙公司也支付了丙公司的部分货款,乙公司一系列行为表明其实际对甲签订的《水泥购销合同》的行为及内容进行认可,并实际履行了协议,《水泥购销合同》的合同当事人实际是丙公司与乙公司,该合同合法有效,乙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丙公司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乙公司提出《水泥购销合同》与其无关,与丙公司没有水泥购销关系的抗辩意见,因无证据证实,不予采纳。而甲不是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依法不承受合同的权利义务。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