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媒体及网络不断报道租赁房屋发生火灾事宜,全国各地类似事件频频发生,而火灾的事故原因多为电气设备老化、电路短路、燃气泄露等引发。我们通过公开渠道,以“租赁合同纠纷”、“火灾”为关键词检索得知, 2014年至2017年火灾事故纠纷激增,而该类诉讼常涉及的争议焦点主要是 “责任认定”、“赔偿”等。那么,在实践中租赁房屋发生火灾事故导致的损失因该由谁负责呢?房东还是租客?本文通过案例解析租赁房屋发生火灾到底该承担责任。
一、相关案例
案例一(2017)云04民终961号:租客负全部责任
承租人群缘批发部、古兴群共同承租了出租人白文强的一部分房屋及场地作为仓库使用,对该房屋及场地享有妥善管理使用的义务,承租人在该房屋内及场地上主要堆放易燃的胶筐、泡沫箱、纸箱、胶带等水果包装制品。出租人在出租房屋时为了多收取租金,将部分房屋出租给群缘批发部、古兴群,又将部分房屋出租给案外人方皮厚,致使人与货物混杂,在事发前原告承租人已多次要求方皮厚搬离房屋,白文强也口头承诺让方皮厚搬离涉诉房屋,但直至事发时白文强也未履行承诺。承租人主张由于白文强的违约行为才导致发生火灾及造成房屋、货物损害,故白文强应承担全部责任。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承租人未尽到合理使用和看管义务,群缘批发部、古兴群主张的上述事实虽然确实存在,但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方皮厚户居住在涉诉房屋内与火灾的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白文强不应承担责任,本院对群缘批发部、古兴群的该项主张不予采纳。
本判决主要依据的法律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
案例二(2015)民申字第1600号:租客负主要责任,房东负次要责任
承租人张保庆与出租人漯河供销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间的租赁关系合法有效,张保庆依约按期交纳租赁费。租赁期间,出租人院内库房发生火灾事故,消防部门鉴定结果显示:起火原因为起火点处电气故障引燃可燃物所致,造成该起火灾电气故障的原因与火灾前仓库架空线线路零线缺失存在关联;此次灾害形成原因为发生火灾的仓库距东邻、南邻居民住宅楼防火间距不足,且发生火灾的仓库防火分区面积过大,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承租人主张此次火灾系由于再生资源公司提供的库房和库房管理上均存在重大瑕疵,因其仓库电路原因造成此次火灾事故,火灾发生后再生资源公司院内安置消防栓少且不能正常使用,使事故损失进一步扩大,给张保庆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已构成合同违约,其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被告出租人再生资源公司答辩称:源汇区消防大队三份火灾事故认定书一致确定造成本次火灾的原因系刘银朝违规使用电热水器所致,引发本次火灾的原因和过错方均为东仓库的承租者刘银朝,其应是本次火灾事故赔偿责任的承担者。一二审法院及最高院均认为在履行租赁合同的过程中,再生资源公司虽然存在未及时纠正制止租赁户违规使用非照明电器、配备消防栓少而无用的违约行为,虽然源公消火认字(2011)第005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造成该起火灾电气故障的原因与火灾前仓库架空线线路零线缺失存在关联,但这些行为并非造成此次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其直接原因系刘银朝违规使用非照明电器,电器故障引燃可燃物所致。再生资源公司仅应依据其违约程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再生资源公司的违约行为判决其对张保庆的直接损失承担30%。
本案判决主要依据法律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二、出租房火灾责任认定规则
法院在审理此类出租房火灾案件时通常依据消防部门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责任。起火原因无法查明的,应当认定租客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并对火灾给其他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另外相关法律规定,房屋出租期间发生火灾等突发事故时,一般情况下应由租客承担全部责任,租客是房屋主要使用者,应该安全使用房屋,避免火灾发生。但作为出租人,应当明确告知承租人出租屋及附属设施的年份、可能存在的缺陷和隐患,有义务进行完善和维修,尽物权人职责,如果出租人没有尽到安全修缮的义务,因输电线路老化而引起火灾,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的,就由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房屋本身存在安全隐患,或不符合出租条件的,那么房东也需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总结:作为房东,在租房子给承租人前,必须对出租房屋内的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保证消防设施设备可正常运转、使用;如出租房屋需要改变使用功能和结构的,房东及承租人均应当按照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进行改造,并报相关消防主管部门审批、验收;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对方消除。承租人也要安全使用房屋,发现隐患及时消除。为避免纠纷,租赁双方可以在租房合同中写明双方的责任,入住前仔细检查相关设施的安全,做好房屋交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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