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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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签了认购协议,但没能签成正式合同,能要求退还定金吗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7月26日|分类:房产纠纷 |614人看过


问:签了认购协议,但没能签成正式合同,能要求退还定金吗?具体情况是我在2018年5月11日在浐灞二路保利心语花园销售中心看上了一个商铺,置业顾问说是能作餐饮,于是签订的《认购协议》,约定7天内交首付款、签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里说销售人员已给我出示购房合同,实际根本未出示;当天交了6万定金。后来第6天时我带着首付款去签合同时,才得知商铺可从事的业态不能体现在合同中,我买商铺目的是为了做餐饮,我坚持要看合同并要写在合同中,但销售人员说,交首付款后才能给看合同,当天没签成,后来到2018年6月1日开发商突破发给我解除协议通知书,通知解除协议、不退6万定金;后来找了很多次,但推来推去就是不退,请问我能主张退定金吗?


答:您可主张退还,如协商无果,建议您果断起诉来解决。大致给您作一分析:您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协议》系预约合同,其目的为双方按约定订立本约合同即《商品房买卖合同》。虽然该协议中约定在签订协议前已向您明示《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等文件,但如果客观上开发商并未向您提供;甚至在您要求提供相应合同文本时,开发商仍予以拒绝并表示需交纳首付款后方可提供,可充分说明开发商并未在签订《认购协议》时尽到充分的告知《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的义务,其后因双方对于合同主要条款无法达成一致导致未能签订合同,显然不能归咎于您的责任,应属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情形,开发商应当将定金返还您。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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