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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杭州|隐瞒房屋真实情况的后果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7月24日|分类:房产纠纷 |613人看过

隐瞒房屋真实情况的后果

摘要
   房屋买卖合同签署后,过完户客户得知该房屋中曾有业主家人过世,认为业主存在欺诈,要求撤销合同,业主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法院会如何认定呢?


关键词:欺诈、撤销、违约金、真实意思


一、案情介绍
  2013年1月20日,乙通过居间公司购买甲通过继承所得的位于杭州市的房屋一套,并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等相关协议,且于2013年3月8日办理完毕房屋过户手续。但银行尾款迟迟不到账,甲向银行了解后,得知系乙恶意拖延导致,故将乙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而乙则表示自己购房系居住,且在与甲接触商榷时一再告知不会购买“有人在其中过世”的房屋,但其一直未将该房屋内有去世过家属的事实告知乙,直至搬家时才从邻居口中得知。因甲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故反诉要求撤销合同,甲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二、法院认为
(一)合同能否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本案中,根据乙提供的证据可认定甲确有家人曾在诉争房屋内过世且在房屋交易洽谈过程中,乙亦特别要求所购房屋不能有人曾在其中过世。在此前提下,甲应知道该信息会对合同订立与否或者对合同订立的条件产生重大影响,但其对此却予以隐瞒,导致乙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开始履行合同义务,其行为构成欺诈,乙有权要求撤销合同!
(二)合同撤销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合同被撤销后,甲应退还首付款,乙应返还房屋。对于赔偿责任:甲虽隐瞒“诉争房屋内死过人”的信息,但乙在交易过程中亦未尽审慎审查义务,对产生的税费等交易费用损失,双方均有一定的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认定甲承担70%(即40413元)的过错责任,乙承担30%的过错责任。
三、实务要点
  在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时,当事人对于合同订立与否或者对合同订立的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实情况具有披露义务,亦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确保所签署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保障合同效力,否则便要承担合同撤销后所带来的不利后果!
四、法务建议
(一)在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前,业主要如实告知房屋产权相关情况及合同订立与否或者对合同订立的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房屋事实情况;
(二)在交易过程中,客户要尽审慎审查义务,多方核实,确保所购房屋产权及相关事实情况符合要求。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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