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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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嫁出去的女儿,也能继承父母留下的房产吗?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7月22日|分类:房产纠纷 |1154人看过

嫁出去的女儿难道也有继承权?父母去世后,名下的房子正在出租,兄妹二人约定等租期满了共同处理房屋。几年之后,妹妹出嫁了,哥哥将房屋卖给了租户,妹妹回来大闹,要求分房产。而租户称已经签过合同付过款,拒不搬离房子。一边是拿着《继承法》的妹妹,一边是签过合同、付过钱的租户,这个案子该怎么处理呢?

案件事实

老张与妻子相继去世后留下一套房屋,该房屋被租给了陈红,老张未留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老张的儿子和女儿约定日后共同处理房屋,不久后,老张的女儿出嫁了……租客陈红想购买老张的房屋,老张的儿子立即表示与其签订合同即可。
(卖房:老张夫妻过世后留下一套房产,租给了陈红,老张儿子和女儿约定日后共同处理房屋。不久后女儿出嫁了

陈红;我想买你的房子。
儿子:这房是我爸的,他去世了,你跟我先合同就行了)

纠纷产生

儿子与陈红虽然已签署房屋买卖合同,但尚未办理完毕过户,已出嫁的女儿得知房屋被卖后便回来讨要房产。
(各方观点
  儿子:你都嫁出去了,房子没你的份了。
  女儿:我虽然出嫁了,但是我也尽了赡养义务啊,房子也有我的份,我不同意卖!
  陈红:合同签了,我住进去了,房子是我的。)
协商不成,老张女儿将儿子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决

(一)老张儿子与陈红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二)陈红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搬离房屋,经济损失由老张儿子承担。

法务分析

(一)女儿是否有继承权?是否享有该房屋产权份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可知,女儿享有继承权,且本案中女儿并未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故对该房屋亦享有产权份额。

(二)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女儿和儿子共同享有该房屋的产权份额,为共有权人,但儿子单独处分了该房屋,视为无权处分;且根据以上规定可知,无权处分的情况下,该房屋买卖合同仍然有效,但后期因女儿不同意出售该房屋,导致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手续,租客陈红可要求儿子赔偿其损失。

法务建议

若该房屋产权人或者其配偶去世:

(一)  已办理新房本
按照新房本上的房屋产权人签约,正常流程操作即可。

(二)  未办理新房本,已办理完毕继承公证
按照继承公证上的继承人签约,补充协议其他约定处约定好何时办理完毕新房本即可。

(三)  未办理完毕继承公证
1、 若所有继承人都不放弃继承
需要所有继承人到场以出卖人的身份签约,补充协议其他约定处约定好何时办理完毕继承公证及新房本即可。
2、 若部分继承人放弃继承
签署一份《继承声明》,然后未放弃继承的其他继承人以出卖人的身份签约,补充协议其他约定处约定好何时办理完毕继承公证及新房本即可。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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