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 执业资质:1610120**********

  • 执业机构: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离婚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私人律师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以案说法|出租房屋失火谁之过?安全隐患不容忽视!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7月22日|分类:房产纠纷 |662人看过

导语:
房子虽然租给别人居住,但是失火真的就和你没关系了吗?今天为大家分享的案例再次敲响了警钟,无论你是租客or业主,无论你是承租房子or出租房子,为了避免此类隐患发生,都应当确认房屋是否完好再签订租房合同。
案例速读
2015年3月5日,小新作为出租方,小北作为承租方,双方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
一、XX地址房屋为出租房屋;
二、租期自15年3月8日至2016年3月7日,租赁期限为1年。
合同到期后,小北与小新达成新的租赁协议,约定:
一、原合同除月租金及租期外,各项条款不变;
二、租期为2016年3月8日至2017年3月7日,租赁期限为1年;
三、租金变更为月4500元,年合计54000元,半年付;
四、小北将房屋租金交至2017年3月7日。
2016年9月18日凌晨,涉案房屋发生火灾,北京市西城区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火灾事故认定事实为涉案房屋东侧墙面电线老化引发火灾。

审理中,双方均认可合同的解除时间为2016年9月18日,小新同意返还小北租金27000元,不同意返还押金及财产损失。为此,小新将小北告上了法庭。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转账证明,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照片,发票,房屋租赁合同,买卖合同,交款凭证,收据,协议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双方陈词
原告小新诉称
小北给电动车电池充电,并在线路上搭盖毛巾,不合理的放置书柜是造成火灾的原因,火灾发生后没有采取措施及时报警导致火灾扩大,造成了我及邻居的财产损失。而且在未进行任何检验、鉴定,未向其他知情人员调查的情况下,北京市西城区公安消防支队按照小北的陈述,错误地认定火灾事故系电线老化所致。小北没有尽到合同规定的义务,应该赔偿损失。
被告小北辩称
小北不认可小新的请求,发生火灾的原因为小新作为出租房屋所有人,没有尽到房屋修缮义务,导致线路老化,发生火灾。消防部门出具火灾认定书时,双方均在场,不存在消防部门偏听偏信的情况。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小北与小新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6年9月18日解除。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小新返还小北房屋租金27000元。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小新返还小北租房押金3900元。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小新赔偿小北经济损失1000元。
法务分析
1.小北与小新签订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届满后,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继续履行该合同,合同履行期限至2017年3月7日,在小北租赁房屋期间,租赁物因火灾造成毁损、灭失,致使小北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因此合同解除的日期确定为火灾发生当日即2016年9月18日。
2.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据此小新应返还小北剩余租金27000元。
3.合同约定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还给乙方。因此小新应返还小北租房押金3900元。
4.小新称起火原因为小北给电动车电池充电,功率过载,引燃起火电线上毛巾所致,该抗辩不足以推翻火灾事故认定涉案房屋东侧墙面电线老化引发火灾的事实,且小新未提供小北为电动车电池充电的证据。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小北在此次事故中存有违约行为及火灾发生为小北原因使用不当所致。所以法院不会支持小新的诉讼请求。对于小北要求小新赔偿财物损失的请求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判定其损失为1000元。
法务建议
经纪人应当做到
1、业主委托时,要注意受委托房屋是否为老旧小区,对房屋水电燃气等基础设施是否完善做到基本了解。
2、做物业交割时需再次让业主、客户对房屋状况做出确认。确保交接房屋完整,无漏水、漏电现象并做到隐患排查。
出租方应当做到
1、如实告知居间方和承租方有关的房屋信息,如房屋存在固有瑕疵或安全隐患要及时修复。确保交付房屋完好,不影响承租方正常使用。
承租方应当做到
1、询问出租方有关房屋信息,必要时可要求出租方做出承诺并提供书面证明。
2、物业交割时要亲自到场确认,并对房屋基础设施逐一排查,确认水电燃气等可以正常使用。
法条链接及说明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对此,通过链家居间成交的租赁合同,合同中对“房屋的维护及维修”相关事项有明确约定。
温馨提醒:维修通常发生于租赁物破损、老化的情况下,如果是因为承租人的正常使用使租赁物破损老化的,出租人有维修义务,如果由于承租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致使租赁物破损,自应当由承租人承担责任,由承租人自负经费维修。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