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公司将某工程发包给乙公司总承包。某工程竣工验收后,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交竣工结算报告,但甲公司不予以回复,并依此拖欠乙公司工程款。双方由此产生纠纷。
《工程司解》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专用条款中没有约定当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乙公司不能依据上述合同对甲公司主张支付工程款。
在实践中,承包人应当如此操作方可规避工程欠款风险:
一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在7日内不予以答复的,视为发包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可以按照该竣工结算文件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
二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指定接收人、提交方式、接收确认方式等;
三是承包方应当以约定的方式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并确定发包人已经收到该文件。
乙公司应当在与甲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增加如上条款,方可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发包人拖延竣工结算并拖欠工程款的风险。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