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方如何向发包方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甲公司将某工程发包给乙公司总承包,其中约定如甲公司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每逾期一日,甲公司则按照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千分之五向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在施工过程中,甲公司逾期支付了乙公司的进度款,乙公司向甲公司请求支付违约金。
假设该合同合法有效的情况下,乙公司是否可以实现向甲公司按照上述标准支付违约金呢?
《工程司解》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根据该规定,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要求按照上述标准支付违约金。但是,我要说的是,在审判实践中,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通常被认定为违约金过高,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适当调减。因此乙公司不能实现向甲公司按照上述标准支付违约金,在实践中通常法院支持按照央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或年利率24%的诉求。这是其一,其二,如果该合同无效呢,乙公司如何主张违约金呢?
其实,如果合同无效,则没有违约金的说法了,或者说根本不存在违约金,因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该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包括该违约金条款。这种情况下,乙方可以向甲公司主张资金占用利息。通常情况下,法院支持按照央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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