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已经过户买方可以主张所有权
如果李先生与陈小姐在办理完结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后,李太太提出李先生未经其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要求对买卖行为予以撤销。在这种情况下,陈小姐可以以善意取得为由,主张已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但必须满足下列条件:第一,陈小姐必须证明自己在受让该房产时是善意的,即在房屋买卖过程中,陈小姐并不知道该处房产是李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善意地相信李先生是该处房产的唯一所有人。第二,陈小姐是以合理的价格买得该处房产。第三,该处房产已依法办理了变更所有权登记。
中介机构不提醒
在李先生违约的情形下,陈小姐是否可以要求中介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房屋中介机构介入到房屋买卖过程主要有两种方式:
第一,以居间身份为房屋买卖双方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不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在这种情况下,其只要尽到如实报告义务,未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则无需承担其他责任。
第二,若中介机构作为第三方当事人参与了房屋合同的签订,即签订了三方合同,据此可认定为买卖双方是基于相信中介机构的专业资质而签订合同,中介机构应具有基本的合同风险控制能力,包括应审慎地对合同主体身份进行审查。
本案中,陈小姐是与李先生以及中介机构共同签订了房屋买卖的三方合同,如出现因李先生隐瞒买卖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无法履约的情形,且三方合同对中介机构的审查义务已作出约定,陈小姐可向中介机构主张违约赔偿责任。
依据相关规定,对夫妻共有房产的处分行为,应当取得夫妻的一致同意。
律师提示
由于我国目前并没有房屋共有权人强制登记的规定,在交易过程中,购房者很难发现其他共有人的存在。因此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应认真审查房屋的权利状况,要求卖房者提供确保有权处分所售房屋的证明或其他共有人同意处分的证明;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卖方的违约赔偿责任;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在具备办理过户手续的条件时,应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此外,选择正规的中介机构也能为购房者提供进一步保障,购房者应对中介机构的承诺和保证以及应该提供的服务,以书面的形式确定下来,不但可以督促中介机构认真审查卖房者资质,也便于出现纠纷时主张自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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