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格跟置业计划表的价格不一致,可否要求开发商赔偿?
一、导读
1、《置业计划表》上的价格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的价格不一致的时候,以哪一个为准?
2、《置业计划表》属于邀约还是要约邀请?
二、法院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
法院审理查明:
2015年10月28日,原告方到被告荣和·悦澜山营销中心看房,由被告的工作人员吴某接待。原告方选中了该楼盘的X号楼X单元XXXX号房,吴某遂在被告制作的《置业计划表》上填写了房号、建筑面积、标准总价、折后单价、折后总价等内容,折后总价为675268元,在该表“法律声明”处载明:“以上面积均以政府最终核定面积为准,价格和折扣如有变动恕不另行通知。在您签署购房合同后,请在10天内及时缴纳房屋交易契税,银行按揭年限贷款由银行视贷款人情况批准结果为准,本方案仅供客户置业参考。”当日,原告陈某作为乙方与被告作为甲方共同签订了一份《荣和·悦澜山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包括:乙方认购房屋的房号、面积,标准单价为8503元/m2,优惠后总价为710214元;乙方应于签订本协议书的同时向甲方支付定金20000元;乙方自愿选择银行按揭购房,乙方须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交付首付款(已付的定金抵作首期付款)计220214元,余额490000元,由乙方向银行办理购房贷款;乙方应在签订本协议书之次日起三日内主动到售楼部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签署《荣和·悦澜山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荣和·悦澜山业主临时管理规约》;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且乙方向甲方交付定金后生效,甲、乙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后,本协议自动终止,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为准;双方还对其他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原告陈某当日即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交付了定金20000元。后两原告又分别于2015年12月17日、2016年1月13日共计交纳了房屋首付款252159元(已含定金20000元)。在原告方签署姓名的房产网上签约个人信息表上,就合同总价、面积、已付款等内容进行了填写,标注的合同总价为682159元。2015年12月20日,原告陈某和原告李某甲的两位法定代理人以原告的名义与被告共同签订了《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亦约定了商品房的座落、面积,单价为9358.75元,总金额为682159元,买受人的付款方式、交付期限、违约责任以及房屋相关配套等进行了约定。原告陈某就购买的房屋办理了银行按揭手续,银行已向原告陈某发放了贷款430000元。因原告方认为,被告未按照《置业计划表》的价款出售房屋,违反了承诺,应退回相应的房款及赔偿相应的损失,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附:本案案号(2016)桂0103民初字第8162号
三、一、二审法官观点摘要:
(一)一审法官观点
1、置业计划表不具备邀约的条件,不属于邀约
一审法院认为,就《置业计划表》,虽该表上记载了房屋的房号、价款,但并没有就房屋具体相关设施、交房时间、付款时间等进行约定,且在该表上明确载明了“以上面积均以政府最终核定面积为准,价格和折扣如有变动恕不另行通知本方案仅供客户置业参考”,因此,《置业计划表》上载明的面积、价款等存在变化的可能性,相关内容不具备作为正式合同内容的要件,亦不具备要约的性质。
2、双方已实际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存在欺诈
原告方已按该合同约定的义务交纳了房屋首期款并办理了银行按揭,合同的付款义务已经完成。二、原告方各项诉请的赔偿依据问题。由于《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最后签订的正式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均依合同进行确定。现原告方要求房屋的价款以《置业计划表》为准,因从双方签字的一系列书面材料来看,未能表明被告存在欺诈的行为,本案亦无证据表明原告方在签订《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价款存在异议。并且,《置业计划表》中亦明确告知买受人合同价款会存在变动的情况,原告方也并没有表示因合同价款的变动而不再购买本案涉及的房屋,而是已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完毕付款义务。因此,被告并无违约行为,现原告方不认可《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房屋价款缺乏事实依据,要求被告返还差价6891元以及所产生的纳税、利息、交通费的损失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四、分析意见
1、一般来说,《置业计划表》是购房者看房的时候置业顾问根据开发商的销售政策及双方商谈确定的售房价格,在该销售价格具体明确、双方没有进一步协商、变更的情况下,《置业计划表》应可视为邀约。
2、实践中,购房者与开发商基本上均是按照《置业计划表》上约定的价格进行交易。本案之所以出现纠纷多是因为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未注意比对合同与置业计划表上金额所致。
五、判决结果
1、一审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起诉。
2、二审判决结果
无二审。
六、争议焦点
1、《置业计划表》具有何种法律性质?与《荣和·悦澜山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何种关联性?原告方与被告签订的《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合法有效?2、原告方主张的各项赔偿依据是什么?该依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各项赔偿如何计算?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