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能否以购买的房屋公摊过多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一、导读
1、购房者购房前是否需要核实房屋公摊?
2、能否以购买的房屋公摊过多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二、法院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
法院审理查明:
原告与三被告于2016年6月18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合同当日原告支付定金30000元。后三被告以房号有变更为由要求重新签订合同,在重新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三被告未告知原告购买的房屋有公摊面积,导致房屋实际使用面积过小为由主张三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故应解除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
附:本案案号(2016)桂0102民初2333
三、一、二审法官观点摘要:
(一)一审法官观点
核实房屋公摊是购房者应尽的义务,购房者不能以公摊问题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于签订合同当日已支付购房定金30000元。依据合同约定,原告应在签约后7日内支付剩余房款共计141789元。原告主张被告违约,系被告要求与原告重新签订合同变更原告所购买房屋的房号及位置,但其未能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主张原告购买房屋的房号、位置、面积从未改变,并提交南宁市房地产测绘队出具的《测绘项目说明书》,该说明书附件3房号编排示意图中关于涉案房屋的房号、位置与原、被告签订合同时的位置一致,故对原告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还主张被告隐瞒涉案房屋有公摊面积,合同中约定建筑面积应为实际使用面积不应包含公摊面积。本院认为,依照原建设部关于《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第五条“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之规定,商品房销售的面积包含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符合相关规定及商品房买卖的交易习惯,原告欲进行房地产交易就应当自行对此进行了解,如原告未作事先了解而草率进行此类交易,其也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不应以此作为其对合同约定不了解的抗辩事由,故对原告提出被告隐瞒涉案房屋有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的主张,本院亦不予采纳。综上,原告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和法定解除情形,对原告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二)一审法官观点
本案无二审。
四、分析意见
1、购房者在购买房屋前,应当对房屋的具体情况进行核实,尤其是房屋坐落、所有权人、房屋面积、公摊、房产证真实性、出租情况等进行必要的核实,以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2、购房者在购买房屋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必要时可对交易过程中的洽谈结果、有关承诺等情况进行录音录像,保留必要证据。
五、判决结果
1、一审判决结果
驳回起诉。
2、二审判决结果
无二审。
六、争议焦点
原告诉请解除合同双倍返还购房款有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