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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房屋质量问题正确的维权方式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7月03日|分类:房产纠纷 |577人看过

房屋质量问题种类



    一、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所谓“不合格”,应指房屋未能通过验收或经核验被认定为不符合质量要求,如:地基、承重墙等,这些部位出结构性迸裂、倾斜、坍塌等问题,应当视为主体结构存在问题。
    二、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这是指由于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买受人享用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和用途的情形。如不能正常供水供电等。
    三、其他质量问题。如房屋渗水、地面空鼓、墙皮脱落等。

不同的房屋质量问题,不同的维权方式


    一、购房者认为开发商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属于主体质量不合格的,首先购房者应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是直接关系到使用的安全性,且修复不可能或成本甚巨的,购房者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二、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者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当然,买受人也可选择要求卖房人进行修复,并承担由于修复造成的交付迟延责任或赔偿其他损失。
    三、对于一般质量问题,由于未对居住使用造成严重影响,只能要求卖房人进行修复并赔偿损失,不能要求退房。当然对于不需要修复的质量缺陷,购房人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因存在质量缺陷而造成的房屋价值的贬值损失,可依法申请委托有关估价机构对房屋进行差值评估,以确定差值部分的损失。

具体的维权途径


途径一:与开发商直接交涉采取和解协商的办法途径

    谓协商和解,就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本着公平、合理解决问题的态度和诚意,交换意见、取得沟通,使问题得到解决的种方式。这种方式具有及时、直接、平和等特点,对于较小的纠纷或讲信誉的开发商来说,采用此种方式解决矛盾能获得较满意的结果。

购房者在直接找开发商协商和解时,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1、准备好详实、充足的证据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要坚持公平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在与开发商协商时,要阐明问题发生的事实经过,提出自己合理的要求。必要时可指明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以达成问题的尽快解决。
3、要注意时效性。有些问题的解决具有一定的时效性,不要被开发商的拖延所蒙蔽而一味地等待。因此,如果在证据确凿、事实明确的情况下,若开发商还故意推诿、逃避责任,购房者就要果断地采取其它方式来求得问题的解决。

途径二:找负责的行政主管机关
    对于房子的质量问题,建委是主管机关;但是说到合同,则可以找工商局进行申诉所谓行政申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书信、走访等形式向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反应情况,表达意愿的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争议的,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购房者在购买房产遭遇损害时,可以向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有关的行政部门申诉。有关行政机关在接到材料后,应当迅速进行调查,对开发商的违法行为,除责令其赔偿购房者损失外,还要对其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途径三:到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购房者手中掌握着开发商侵权事实的充足证据,并且通过一般的调解途径不能解决问题的话,建议购房者请专业律师,就开发商侵权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购房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通过司法审判程序解决消费争议的一种方式。也是最具权威的一种方式。它是针对前四种方式无法解决争议时的一种更有力度的解决方式。但相对于其他争议解决方式来说,周期较长,程序也较为复杂,对此购房者应有充分的准备。

购房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消费争议诉讼应符合下列条件:
1、提起诉讼的购房者应与所提起的争议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即必须是购买、使用或接受服务中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及其他受害人。
2、有明确的被告。起诉时明确指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经营者。
3、有明确的诉讼请求,有受侵害的事实及证据。
4、根据民事诉讼法确定的管辖原则,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上这三个途径没有递进关系,没有递进的含义,是平行的。购房者选择哪一个都是可以的。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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