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形六:城市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自行转让房地产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印发〈甘肃省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和〈甘肃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清算办法〉的通知》(甘地税函发〔2006〕206号)第六条规定,税收政策规定的以下减免税项目,可以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一)经各级政府部门批准建造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给予纳税人的经济补偿;
(三)因城市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而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符合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形。符合减免税规定的纳税人应当在进行房地产项目登记或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减免税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为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可以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情形七: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仍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6〕2号第三条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仍暂不预征。
情形八: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可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陕西省地税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陕西省地税局公告2012年第3号)第二条规定,对符合《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项目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因此,自2013年2月1日起,对符合《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项目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列入旧城改造的安置项目不再享受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优惠。
情形九:处置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库(位)等设施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第十七条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处置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库(位)等设施取得的收入,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防法》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国家保护人民防空设施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设施。
因此,房地产开发项目按规定建设的人防工程产权应属于国家所有,其投资者处置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库(位)等设施不能实现产权转移,取得的收入不应视为转让房地产收入。
在清算申报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处置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库(位)等设施取得的收入,不计入土地增值税收入,凡按规定无偿移交给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准予扣除相关成本、费用。
情形十:拆迁返还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缴土地增值税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第三条第二款,明确了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和拆迁返还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缴土地增值税,但应当在取得收入后次月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备案。
情形十一:列入城镇旧城改造的安置项目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自二00五年五月一日起执行的《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暂行办法》第六条明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济适用房;(二)列入城镇旧城改造的安置项目。
情形十二:预售工业园区内厂房车间经审批土地增值税暂不预征
《武汉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武地税发[2010]62号第一条第三款,明确了土地增值税预收管理的问题:
纳税人预售新建经济适用房或工业园区内厂房车间,应填报《预售经济适用房或工业园内厂房车间收入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审批表》,经主管税务机关税政部门审批批准后,土地增值税暂不实行预征,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据实征收。
对新建经济适用房或工业园内厂房车间项目肿的其他房地产,应分开核算,并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凡未分开核算的,对该项目一律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