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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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条解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十二)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6月14日|分类:房产纠纷 |672人看过

四十六、房屋交付后,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出卖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不予支持。

【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认为:“出卖人已经将房屋交付于买受人,买受人亦已实现对房屋的占有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转移房屋所有权、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性质,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摘:《中国民事审判前沿》2005年第1集,第218页,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编,法律出版社)

四十七、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支付逾期办证或者逾期交房违约金,违约金为固定金额的,从合同约定或者法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按日或者按月等时间单位累计计算违约金的,按每个个别债权分别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解读】

本条系一时性债权和继续性债权诉讼时效的适用规则。按日或者按月等时间单位累计计算违约金,其以约定的时间单位而成立各个债权。

四十八、合同约定委托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另行委托他人,委托人依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主张任意解除权的,不予支持。

【解读】

实在无法理解。如约定有“期限内不得另行委托”的,按其以约定方式事先放弃随时解除权论?委托人解除委托后不再委托他人的情形,与放弃解除权应有明显区别。

四十九、委托人违反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将约定由包销人包销的商品房或者商品房项目转让给第三人,导致包销合同无法履行,包销人请求委托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合同对损失赔偿没有约定的,可以参照包销价格与商品房市场价格的差价、包销人的实际投入等因素确定损失。

【解读】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出卖人与包销人订立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出卖人将其开发建设的房屋交由包销人以出卖人的名义销售的,包销期满未销售的房屋,由包销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出卖人自行销售已经约定由包销人包销的房屋,包销人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理解。

五十、包销人超出商品房包销合同的授权范围从事包销活动,致使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委托人可以向包销人追偿。

【解读】

结合《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理解。

五十一、当事人签订的房地产求购协议书、看房协议书、看房确认书、委托看房书等约定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签订买卖合同的机会,并由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可以认定为居间合同。

五十二、委托人违反居间合同的约定,利用居间人提供的信息直接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者委托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居间人请求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

居间合同禁止委托人在一定期限内另行委托他人提供居间服务,委托人违反约定通过其他居间人提供的服务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居间人请求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

居间合同未禁止委托人另行委托他人提供居间服务,委托人利用其他居间人提供的服务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居间人请求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

五十三、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委托人以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者解除为由,拒绝向居间人支付报酬的,不予支持。居间人因此减少服务项目的,应当减少报酬;居间人对买卖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解除有过错的,应当减少报酬,赔偿损失。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因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实施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居间人以已经促成合同订立为由请求支付报酬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居间人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合理费用的,应予支持。

居间人违反居间义务,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恶意促成合同订立,如果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居间人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不予支持。委托人请求居间人赔偿所造成的损失的,应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处理。

【解读】

上述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三条,均为居间合同的具体规范,依合同文义理解。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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