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2018年1月6日,王某经某中介公司促成与买方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约定5天后办理网上交易手续。2018年1月15日,买方陈某因资金问题不能进行交易,并与王某协商一致,签订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书面协议,并向中介公司提出撤下网签合同。公司以未收取中介费用为由拒绝双方的要求。于是王某就上述情况向我会对某中介公司进行投诉。在我会的协调下,中介公司同意将网签合同撤下。
案例分析
自2011年1月1日起,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存量房交易均须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办理网上交易手续。根据《广州市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第十五条:“通过网上交易系统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后,经各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变更或者解除存量房买卖合同的,应当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然后由签订合同的签约服务点或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变更或撤下该合同的手续”及第二十一条第七项:“签约服务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使用网上交易系统办理相关手续时不得有以下行为:……(七)无合法依据为当事人进行系统操作或者拒绝当事人进行系统操作;……”的规定。
本案例中,王某与买方陈某已签订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向中介公司提出撤下网签合同的要求是合法合理的,中介公司应当配合买卖双方进行撤下网签合同的系统操作,而不应以锁定房源的形式要求收取中介费用。对于买卖双方未能按照约定支付中介费用的问题,中介公司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