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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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收取定金不履约,业主须担责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6月12日|分类:房产纠纷 |481人看过

案例回放
李某经A中介公司介绍,拟购买彭某、刘某名下的一处待售物业。随后,买卖双方及A中介公司签订了三方《房屋买卖合同》,同时,买方李某交给A中介公司30000元购房定金,约定由A中介公司将此购房定金转交给卖方。但直至《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过户的最后期限,卖方彭某和刘某在签订合同并收取A中介公司转交的购房定金后一直不履行合同。

A中介公司经多次催促卖方彭某和刘某尽快履行合同,但卖方不予理会,李某与A中介公司联合向法院起诉卖方,要求卖方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此案经法院审理,判决卖方彭某和刘某违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李某和A中介公司损失并支付诉讼费共计两万余元。

案例分析
事实显示在本案例中导致交易迟迟无法进行、引起纠纷的责任在于卖方而非A中介公司。卖方彭某和刘某在收取购房定金后不履行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义务,应属违约;同时,按照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违约方如为卖方则需双倍赔偿买方所支付的定金数额,并支付中介公司5%的咨询及中介服务费用”的约定,卖方应赔偿买方和A中介公司损失并支付诉讼费。

业主在出售房屋时一定要注意:《房屋买卖合同》一旦依法签订,便具有法律效力,收取购房定金或房款后就应履行合同所约定义务,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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