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因逾期办理过户手续引发的纠纷
卖方和买方都有可能想毁约而迟迟不去办理过户手续,但买方想毁约时主要采用不支付房款的方法,所以一般是卖方不办理过户手续而引起纠纷,这时买方如果对这套房子志在必得,一定要尽早起诉,同时为避免卖方另将房屋转卖他人或再行抵押,最好将房屋进行保全;如果买方志在违约金的赔付,须将已支付给卖方的房款取回再行起诉,以防卖方因败诉而拖欠所支付的房款及违约金。
7、因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引起的纠纷
要求解除合同或确认合同无效,一般是在另一方由重大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发生的,这类案件一般还会伴随着赔偿损失的请求,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会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的不同,来判定各方承担的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审理时需要原告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因此,在平时交易中,各种协议文书都要有完整的保存,还需违约方签署书面的不再继续履行合同的确认书或事先告知的电话录音等。
8、因定金引起的纠纷
买卖双方在中介方的居间之下签署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经三方签章确认后生效为定金协议,适用于定金罚则。如果买方违约,卖方没收其定金,如果卖方违约须双倍返还定金。需要告知的是:违约除了以违反居间协议的约定为凭外,还须违约方签署书面的确认书。另外,建议在确保自身不会毁约的情况下“首期款转定”,增加定金数额,加大违约成本,确保自身合法权益。
9、“凶宅”问题
案例:张女士诉称,2013年3月初,在某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下,张女士花费300万元购买刘女士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某区某某的房屋,签订合同中,中介公司和卖方一致表示之前没有人居住,更没有出过事。后买方全家入住该房屋,不料入住后,张女士每夜噩梦连连,在偶然和一位邻居聊天的过程中,张女士得知刘女士的丈夫曾在该房屋内上吊身亡。张女士遂将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刘女士对装修进行补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女士故意隐瞒房屋内曾发生过凶案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合同的签订也违反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构成欺诈,法院判决支持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在实际交易中,大部分房屋买卖双方并不认识,部分不诚信的卖房者规避房屋曾发生的问题,对于买房者而言处于信息不对等的状态,在此情况下,一方面,买房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补充条款,就凶宅问题约定违约责任;另一方面,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多方面通过居委会、派出所、周围邻居、社区论坛等了解房屋情况,以免误买凶宅。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