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商品房买卖合同认定无效后,出卖人应当返还买受人支付的购房款并按照其过错程度赔偿出卖人的经济损失。
——海南昌旺达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与海南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1)因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义务属于宇昌公司,因宇昌公司未积极履行该义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于上述两合同订立后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未能办理约定的房产预售许可证,最终导致合同无效,宇昌公司对合同无效负有主要过错,应承担60%的过错责任。昌旺达公司在与宇昌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未能尽到谨慎审查的注意义务,存在一定的缔约过失,应承担40%的过错责任。
(2)严格来说,无效合同不存在可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的问题,但造成本案合同无效的主要责任和原因在于宇昌公司,昌旺达公司作为守约方,因本案合同无效,其所丧失的不仅仅是合同约定的房产,还丧失了利用同等交易机会在国际旅游岛大背景下获取巨大利润的机会。如果因宇昌公司故意不作为的行为,获得合同无效、房价大幅上涨带来的全部利益,昌旺达公司作为守约者,反得不到预期的利益,才是真正的利益失衡。故可以参照有效合同的信赖利益和可期待利益计算原则,按照相关评估机构的鉴定报告,以该房屋的实际价差作为昌旺达公司的经济损失,判决宇昌公司按照其过错给予昌旺达公司损失赔偿。
(3)昌旺达公司与宇昌公司签订合同时交易房屋的价格分别为2200元/㎡和2550元/㎡,交易总价为3140万元。根据海南明正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2012年4月出具的评估报告,目前合同交易房屋的市场单价为5835.3元/㎡,合同交易房屋的总价值为7585.84万元。因此,合同交易房屋价值的差额4445.84万元即为昌旺达公司的信赖利益损失。宇昌公司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应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赔偿昌旺达公司的信赖利益损失。故宇昌公司应按昌旺达公司损失总额的60%承担过错赔偿责任,赔偿昌旺达公司损失2667.5万元。
(4)但又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所规定的三种情形,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的规定,若判决宇昌公司支付赔偿金2667.5万元超过了昌旺达公司实际支付的购房款2570万元,确实存在宇昌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的问题,故宇昌公司的赔偿数额应以2570万元为限。
4、双方以房屋买卖的合法形式达到套取银行贷款的非法目的而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后,买受人以其名义与银行签订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仍然有效,买受人仍应向银行承担偿还贷款及利息。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与徐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1)本院查明如下事实:被告徐晶(买受人)未实际支付首付款,亦未实际向原告大连金州支行还款,该贷款实际上由第三方政鑫公司(出卖人)偿还,且在第三方政鑫公司将该房屋交付于第三人于忠鑫后,亦未向出卖人主张交付该房屋。上述一系列事实及证据已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徐晶与第三人政鑫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双方共同合意的以房屋买卖的合法形式达到套取银行贷款的目的,这一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社会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徐晶与第三人政鑫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2)鉴于徐晶与交行大连金州支行签订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中贷款部分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交行大连金州支行请求合同相对人徐晶偿还借款本息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
此外,在签订《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时银行应当把开方商作为担保人承担阶段性连带担保责任,即在买受人尚未取得该房屋的产权证书时,由开发商与买受人就按揭贷款共同向银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为在买受人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之前,买受人与银行根据抵押贷款合同约定进行的房屋抵押登记实质上为抵押预告登记,而抵押预告登记很明显不具有抵押登记的效力,是不能够优先受偿权的,在这种情形下,约定由开发商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则扩大了责任主体的范围,以确保银行的债权能够得到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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