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房价持续暴涨,在房屋买卖定金合同签订后,卖方往往为了谋求更大的经济利益,宁愿承担双倍返还定金或违约责任,也要拒绝出售房屋,要么直接跳价到心理价位。然而买方即便拿到卖方双倍返还的定金,也难以弥补房价上涨所带来的损失。今天文章的重点就是:
买方在交付定金后如何应对违约行为?
小案例
原告张某与被告梁某以及居住房中介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居间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房价款970万元、定金人民币20万元,原告同意在被告签署本协议后30天内与被告在居间方处鉴定正式《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协议”签订后,原告及支付定金20万元。但临近正式合同签署之日,被告人通过他人向居间方提出要求原告增加房价80万元,原告予以拒绝,最终双方未能签署正式合同。
原告因被告违约未能买到合适的房屋,要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因违约导致房价上涨损失人民币205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原告未能及时签订合同,丧失一次以同等价格购买涉案房屋的机会,造成原告房价差价损失,该损失已超过双方约定的双倍返还定金金额,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定金20万元并赔偿房价上涨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鉴于原、被告签订协议并在其中约定违约金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促使双方按期签订《上海市房屋买卖合同》,是为订立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而进行的预约,且原告支付的定金20万元,仅占房屋总价970万元的2%,故由法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房价上涨的差价损失100万元。
律师分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
一是原告仅能依据定金罚则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还是原告可以在定金之外,进一步主张实际损害赔偿;
二是如果能够进一步要求实际损失赔偿,那么损失赔偿的范围应该如何确定。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