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买房人将尾款存留在中介处作为“担保”,待卖房人交房之后,中介再将此尾款交付卖房人。这种方式确实起到了督促卖房人按约交房的作用,但是这是否是担保法意义上的担保?卖房人逾期交房,买房人可否直接从此尾款中提取逾期违约金?
任何诉讼请求都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都要基于某一个明确的法律关系。卖房人逾期交房,构成违约,买房人有权向卖房人主张逾期违约金,卖房人也理应向买房人支付逾期违约金。但是,如果买房人想直接从卖房人存留在中介处的尾款中提取逾期违约金,则需要考虑一下其所基于的法律关系是什么,其所依据的法律条文是什么呢?
担保法意义上的担保分为人保(保证)、物保(抵押、质押、留置)、钱保(定金)。
《担保法》第二条: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卖房人存留在中介处的尾款肯定不是人保和物保,最像的就是钱保。
《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九十条:“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从上述两条法律看,定金的特征中的其中两个是:1、书面的定金合同;2、定金是对双方的担保(没收或双倍返还)。卖房人存留在中介处的尾款不具备上述两个要件,尤其是不具备第二个要件。
因此,卖房人存留在中介处的尾款不是定金,不适用定金罚则,卖房人逾期交房的,买房人不得直接提取或没收存留在中介处的尾款。
那么,卖房人存留在中介处的尾款是否是所谓的非典型担保呢?现在我们经常提到的非典型担保是所有权保留和让与担保,尾款还算不上。
那么,尾款是如何发挥其担保作用的呢?其实很简单,卖房人逾期交房或者拒绝交房,就暂时拿不到这笔尾款,就给想拿到全部房价款的卖房人以压力,督促其尽快交房,仅此而已。
当然,如果房屋买卖双方有约定,卖房人逾期交房或者交房前房屋内的家具家电等有损毁或遗失(前提是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内的家具家电等归买房人所有),则从存留在中介处的尾款中扣除,不足的部分卖房人再赔偿,这时候买房人直接扣除则有了合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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