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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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子女买房,儿媳或女婿没份?最高法院大法官是这么说的!(二)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5月30日|分类:婚姻家庭 |374人看过

相关案例
1.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房屋并未表明是赠与夫妻二人,婚后登记在子女个人名下,且父母尚为该房屋偿还房贷,该房屋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主张所有权——王靖晶诉吴松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婚前一方父母以该方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交付定金及首付款,并未表明是赠与其夫妻二人,婚后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登记在该方个人名下,且该方父母尚为该房屋偿还房贷,该房屋仍应认定为父母对个人的赠与,涉案房屋为个人财产,夫妻另一方无权主张。

案号:(2011)龙民初字第472号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父母对子女个人赠与的房屋,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主张所有权——赵女士诉董亮、董志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本案要旨:涉案房屋在性质上属于债务人对夫妻一方及其父所承揽建筑工程的抵价款,其父将房屋部分产权赠与给子女,属于对夫妻一方个人的赠与行为,虽房屋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但该房屋部分所有权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夫妻一方有权处分所占房屋份额,另一方无权主张。



3.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可以个人财产中的房屋所有权对生活困难者提供帮助——仲某诉熊某某1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将自己的拆迁安置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的,该房屋应视为父母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生活困难,没有住处和稳定的经济来源,在一方已经另有住房且不支付共有房屋折价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一方个人财产中的房屋以经济帮助的形式判决归另一方所有。

案号:(2011)宿中民终字第1190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4.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可以房屋居住权或其他住房保障对生活困难者提供帮助——罗某某诉孟某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因感情破裂导致离婚,离婚时一方没有正式工作,另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房屋居住权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人民法院考虑到生活困难者的日后生活,可以判决有能力提供经济帮助的一方,在生活困难一方无房屋住时,提供住房及负担一定时期的租赁费用等支出。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七条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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