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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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允诺将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能反悔吗?(二)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5月30日|分类:婚姻家庭 |441人看过

法官如是说:

夫妻财产约定是指夫妻以契约方式就婚前、婚内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的财产清算等事项达成的一致意见。夫妻财产契约一旦达成,即会在夫妻之间发生物权效力,婚前及婚内财产的权属按照双方的约定固定下来,无需按照合同法要求的形式来实现权属转移。 夫妻财产约定与夫妻间赠与的区别之一是其涵盖内容不同。前者对夫妻的财产均有约束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持续使用,并决定夫妻现有以及将来财产的归属和管理。后者通常只是通过合同约定改变某项特定财产的归属,并不涉及夫妻婚前及婚后取得的其他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的单独的房产赠与,只是夫妻财产约定的一种例外情形。

回归到本案中,张某与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除涉案房产外,另对存款、共同债务、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问题一并进行了约定,系对婚姻状况、财产、债务等事宜的综合性、整体性的约定,并非单纯的赠与,不具备赠与合同的单方性、无对价等特点,不宜简单的认定为赠与合同,因此张某不能按照赠与合同,享有单方撤销权。


法官提醒:
婚姻关系的建立是对配偶一生的承诺,允诺了“执子之手,与子偕老”,双方就应当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分享财产,分担债务,并在必要的时候为对方做出牺牲案。因为夫妻之间的情义是无价的,远比能用金钱来衡量的财物要重要的多。

同时,法官也建议,为了避免婚后为财产起争执,经济相对独立的夫妻,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对财产、债务进行约定,协议一旦达成将受到法律的保护。


法律规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按照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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