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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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允诺将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能反悔吗?(一)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5月30日|分类:婚姻家庭 |374人看过

导读
在法院受理的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往往是双方争议最大的问题。其实,不光是即将离婚的夫妻会为财产起争执,即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分配问题也是很多小夫妻的争吵主题。近期,威海中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男方书面允诺将一方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在房产过户前男方想反悔。他能成功吗?

大家和小编一起来关注张某(男)与刘某(女)的这起婚内财产纠纷……


案情是这样:


传说奥运年结婚就会交好运,但是刘某却看似没这么幸运,自婚后上演了丈夫涉嫌强奸犯罪等一出出闹剧,紧接着,又因为婚内财产纠纷多次与丈夫对簿公堂。


2014年5月,丈夫张某与刘某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书,约定:1、原登记在男方名下的一处房产,男方同意该房产与女方共同所有;2、2013年购买的登记在女方名下的轿车一辆,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归女方个人所有……”协议内容包括了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债务等。虽然婚后男方曾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但刘某为了孩子和家庭,自始自终没有和张某离婚。

出人意料的是,2016年1月,张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双方于2014年5月3日签订的《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他的理由是,其将房产约定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行为,是一种赠与,而按照法律规定,赠与行为在实际履行之前(即房产变更登记之前),作为赠与人,他享有撤销权,有权收回自己的允诺。

丈夫不仅将其诉至法院,更过分的是还在起诉前自作主张将房产变更登记到了公公名下。这让刘某非常气愤。刘某并不认为丈夫允诺将房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行为是一种简单的赠与,因为夫妻双方签订的是《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协议书中对房产、车辆、存款、债务等都做了系统约定,张某不能单独就其中的部分内容提出反悔。


法院如此判: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刘某签订的《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中张某将其单独所有的房产约定为二人共有,该约定应视为一种赠与。在房产过户前,张某有权撤销该协议书内容。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威海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与刘某签订的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的性质是否属于赠与合同,张某是否享有任意撤销权。从合同签订过程看,双方当事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知晓自己签订合同的法律后果,涉案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从协议内容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案涉协议约定原登记在张某名下的房产归夫妻双方共有,该约定在性质上属于上述规定中夫妻婚内财产约定的混合财产制类型,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同时,法院认为该协议为婚内财产约定,而不宜简单的认定为赠与合同,张某不享有任意撤销权。张某要求撤销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因此,威海中院对一审判决进行改判,驳回了张某撤销《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的诉讼请求。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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